首页 >> 消费者投诉须知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

投诉应予受理范围:
1、消费者因《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2、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义务的投诉;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4、其他应予受理的投诉。

投诉不予受理范围:
1、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2、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3、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
4、因经营、投资、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5、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6、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7、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8、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9、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理由和新证据的;
10、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的;
11、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12、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13、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14、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酌情受理范围:
1、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 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2、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委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3、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委会投诉的,消委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4、地方法规赋予消委会其他职能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

投诉人应该遵守的规定:
1、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包含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2、投诉内容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3、要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4、投诉内容简明扼要,说清事实。包含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5、有明确、具体的投诉要求;
6、投诉人应如实填写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家庭地址,不得留下虚假信息干扰投诉中心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