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在08年6月份受理的各类投诉案件的数量上来看,反映问题比多的主要还是消费者因购买各类商品后出现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其次是在接受商家提供服务时发生性质不同的纠纷。
热点一:随着天气的逐渐转暖,广大消费者把消费目光转移到购买夏季服装鞋帽上来,商家们也早早的将夏季各类服饰推向市场,充实了服饰类市场,加强了商家之间的竞争,从而在商品的数量和品种上保证了消费者可以从不同方面考察最后做出消费选择,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首先应当对所售商品的质量作到心中有数,真实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实际品质。可是有些经营者为了单纯追求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在销售过程中利用各种方式吹嘘商品性能,欺骗消费者,一旦其购买该商品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找到经营者要求协商解决时,经营者总是找到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使消费者感到十分气愤与无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出现商品质量问题而与商家产生纠纷一直是各级消协处理消费纠纷的热点,例举案例说明情况:
长春市民岳先生于07年12月在某品牌专卖购买一款运动鞋,在鞋出现质量问题后找到商家协商不成,到省消协进行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对双方核实情况:消费者一方表示在鞋的保质期内(08年3月份)曾因鞋的质量问题找过店里相关负责人,要求经营者为其退货或换货,可店里的负责人以消费者无法提供购物凭证为由拒绝处理消费纠纷。经营方则表示消费者根本没有在三包期内去过本店,而是在08年5月份和6月份来过本店,就鞋质量问题进行协商,由于已超过质保期限,所以负责人告知消费者无法履行三包义务,并在当日店内工作日记中记录。消协工人员要求商家提供08年3月份店内日记,看在此期间消费者是否找到商家协商此事,商家表示没有问题,但消费者提出质疑,表示商家可能会伪造、篡改店内日记内容,可信度不大,并一再坚持维权要求。商家表示无法满足消费者要求。至此,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消协终止调解。
热点二: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也逐渐从生活的基础性消费转向高端性消费,私家车的增多;各类会馆的成立;美容美发健身场所的火爆等等都能说明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在更新,消费层次在上升,这类消费群体消费水平高,单次或多次消费额度大,各类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往往利用这部分消费群体的消费心理,利用种种手段布下各种消费陷阱,比如为消费者办理VIP充值卡、会员卡、优惠卡等各种充值业务;在服务合同中隐藏“格式条款”,当消费者办理完相关充值业务,签定合同,成为所谓的VIP或会员后,却接受不到商家应提供的服务,甚至出现携款逃脱的现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并一直成为各级消协处理投诉纠纷的难点、热点,例举案例说明情况:
长春市民聂某于2007年6月份在红旗街时代服饰“诗兰百丽”连锁美容院办理价值10,000元的VIP充值卡,接受美容院为其提供的美容、按摩等服务。为聂女士办理相关手续的是美容院的负责人李双双经理,双方就服务时限、内容等问题签定协议。2007年12月底,时代服饰店撤消,在中东新天地成立两家新的连锁店,当时为聂女士提供服务的李经理为新天地连锁店二店经理,聂女士得知消息后找到李经理要求继续为其提供服务,李经理拒绝聂女士要求,理由是时代服饰连锁美容院所有客户资料由新天地连锁店一店接办,应到一店接受服务。聂女士到一店后负责人解释当时聂女士的钱交到李经理的店里,应当要求李经理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另外由于店面刚刚开业目前没有美容师和按摩师,等过一段时间再通知聂女士。2008年6月聂女士没有收到美容院任何回信,找到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就此产生纠纷。2008年7月2日,聂女士到省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协工作人员与李经理取得联系,要求其到消协了解情况接受调查,李经理认为现在是新天地连锁二店负责人,以前负责的各种业务与自已无关,应由一店来承接等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调解。
消协建议: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是接受服务都应当竖立一个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由其是在高额消费之前一定要对所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对象做出严格、细致的考察,经确认后方可实施。
2、消费者要在交纳消费款项后向商家索要消费凭证,并要妥善保存,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或接受服务时与商家发生纠纷时,此凭证将会成为您最有效最直接合法凭证。
3、建议相关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措失办法对现商品流通市场和服务行业加以规范,加强对市场运营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法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当消费者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冲动,在第一时间内收集相关证据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申诉举报。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
2008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