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朱雀山滑雪游玩,导致受伤获赔偿
2006年2月1日,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吉林市朱雀山公园游玩活动。在滑雪场滑雪圈时,由于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宋女士不慎摔伤,头部、眼睛和鼻子都有不同的创伤,到市中心医院就医,支出医药费3700元。宋女士认为导致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是滑雪场管理人员服务不到位,至使本人在滑雪过程中受到伤害,滑雪场应负主要责任,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与滑雪场经营者交涉时,在责任和赔偿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宋女士投诉到吉林市丰满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克服困难,认真取证 ,在双方对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依据《消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一次性赔偿宋女士全部医药费3700元,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二 新农药使用老说明书,付出赔偿金7万余元
2006年6月,蛟河市前进等四个乡镇的70户农民在蛟河市某农资公司分别购买了“长青1号”水稻除草剂共计1795袋,用于田间后均不同程度地发生了药害,造成水稻长势弱,甚至出现稻苗被烧死的现象,眼看减产在即,农民们心急如焚,纷纷到蛟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经营者06年销售的“长青1号”水稻除草剂和去年的虽然说明书一样但产品的颜色却不一样,在深入调查后发现,生产厂家在06年生产的“长青1号”水稻除草剂中添加了一种增效剂成份,但却仍沿用05年的使用说明书,在销售时也未向购买者做任何口头说明,农民按说明书在田间使用,结果造成了94.62垧水稻田的药害,在事实面前经营者和生产者承认了错误。消协在组织有关专家测产评估损失的基础上,蛟河市消费者协会经多次调解,最终确定由“长青1号”水稻除草剂的生产者赔偿70户受害农民经济损失74724.55元。
案例三 旅游行李被盗索赔无果,消协秉公办事挽回损失
2006年3月9日,游客陈某等四人参加由白山市某旅行社组团的华南四市7日游。3月15日到达上海游览外滩时,导游告诉大家:这里是著名商业区,游客可先去购物然后在车上集合,她和司机在车上等大家。可是,当大家购物回来时却发现导游和司机都不在车上,陈 某等四人的旅行包被盗了。导游在陪同陈某等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称赔偿的事宜需陈某等找白山组团的旅行社解决。回到白山市后,陈某等多次找旅行社要求赔偿损失,旅行社说赔偿不是自己的事,等它们的递接社索赔到保险金后再予以支付,因此,即不承诺解决的时间,也不答复赔偿的金额,在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抱着一线希望到白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第4款要求,明确提出组团旅行社应承担投保理赔的责任,旅行社接受了消协的调解意见,除保险公司应支付的5360.5元外,还主动追加赔偿1800元。
案例四 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利益受保障
2006年8月23日,大安市安广镇六中住宅楼的8户居民到大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他们安装的8套价值4万元的某品牌太阳能热水器一直无法使用,虽多次与售后服务联系,但始终没有解决问题。无奈之下投诉到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后得知,在当地经销该太阳能热水器的经营者李某不幸遭遇车祸死亡,致使售后服务无人接管。鉴于这种特殊情况,大安市消费者协会给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发去了“企业查询书”,要求厂家特事特办,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经过厂家核实后发现,这8户居民的热水器出现的问题并非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因为安装失误造成的,鉴于经营者已经死亡的特殊情况,消协要求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厂家接受了消协的调解意见,承诺对这起投诉负责,责成吉林省售后全权处理,厂家更换了2台新热水器,其余6台经维修后全部正常使用。圆满解决了这一起特殊的消费纠纷。
案例五 消协为民维权,房产上门办证
2006年3月,通化市东昌区龙泉社区18、19两栋楼的84户业主到通化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他们所居住的房屋于2001年被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动迁,于2002年回迁,回迁时明确业主可以办理房证,可至今仍未办理,而且一托再托。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找到开发商和主管部门协调此事。主要原因:一是开发商已将部分房屋抵押出去,二是拖欠部分配套费,导致正规发票开不了,房证迟迟不能办理。经调解开发商向消协递交了一份书面承诺,定于4月底为业主办理好相关手续。但约定期已过,开发商又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最后市消费者协会支持龙泉街龙水社区消费者投诉站,代表两栋楼的业主到法院起诉开发商,经过半年的诉讼,社区投诉站为业主打赢了这场房屋官司,价值500多万元的房屋名正言顺地落到84户业主名下,12月2日,房产部门现场在龙泉街社区大厅为84户业主办理了产权证。
案例六 肖像权被侵犯,消协帮助维权
2006年9月,孕妇李某到通化市某摄影工作室拍准妈妈照片,时隔不久她无意之中发现该摄影室的橱窗里有她挺着大肚露着肚皮的照片,当即就去找老板交涉,老板还不承认,李某非常生气,遂投诉到东昌区消协,认为人格受到侵害,要求消协帮助维护其肖像权,根据消协工作人员在摄影室了解到的情况,证实照片确实是李某的。在事实面前,老板承认了错误,并表示同意给予相应赔偿。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橱窗的照片立即取下并交还李某,待李某的孩子出生后百日时给照两套免费照片。
案例七 手机升级,不能免责
2006年11月23日,消费者王某在通化市某手机店购买某品牌价值1850元手机一部,在“三包”期内出现手机屏幕定板现象,随后厂家对手机进行了升级处理。第二次再次出现同样问题,厂家为消费者更换主板。第三次又一次出现同样问题,消费者要求调换或退货。厂家以第一次不算维修为由不予满足。根据手机“三包”规定,在“三包”期内,手机如出现附录3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厂家应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厂家以升级不在《故障表》所列范围为由,拒绝承担调换责任,消协人员经请示信息产业部答复,定板不能正常使用属性能故障,厂家为手机升级属维修手段,不能因此免责。经消协与厂家多次联系,解释有关法规规定,消除厂家对有关法规理解上的歧异,最终为消费者更换了一部新手机。
案例八 美容院做抽脂术,留疤痕经营者赔偿
2005年,延吉市一消费者到延吉市某美容院做抽脂手术,做完后腹部出现大面积疤痕,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消费者与经营者多次协商,始终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于2006年投诉到延边州消费者协会,经消协调查核实调解,经营者承认这属于一次医疗事故,愿意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和精神赔偿。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损失30000元。
案例九 啤酒瓶爆炸无情、消协工作暖人心
2006年8月31日,消费者李某在饮用某品牌干啤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李某鼻梁处崩伤,到医院缝合了7针。事发后李某的亲友拿着啤酒瓶碎片找到经销商,要求报销医药费,遭到经销商拒绝,随即到长春市消协投诉,消协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公司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迅速派人员前往医院看望伤者李某。生产厂家对啤酒瓶碎片的责任认定没有提出异议。李某伤愈后,经市消协调解,生产厂家一次性补偿李某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例十 李老太贪小利被抓、超市保安“罚款”违法
2006年12月8日,李老太到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因其平时贪图小便宜,常常到超市、卖场等地偷窃一些小商品,06年2月20日前后在某超市偷窃袋装木耳一包价值10.8元,被超市保安发现责令其赔偿,盘问时李老太承认过去还偷了同品牌木耳13袋。在超市保安的恫吓下,李老太怕此事被外人知道,缴纳了2000元无任何票据的“罚款”,同年10月中旬李老太又到该超市,把一块香皂藏在散装元宵中,往外夹带时被保安发现,超市保安又以交罚款就不送派出所相要挟,对李老太“罚款”5000元。在与李老太的交谈过程中,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发现李老太有老年痴呆症状,身边没有子女,每月几百元收入仅够日常生活开销。经与超市保安核实,李老太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市消协工作人员一方面批评教育李老太的错误行为,另一方面严厉批评超市保安的违法行为,罚款是国家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属公权利,企业无权行使。擅自使用属于违法。最终双方自行和解,超市保安部退还李老太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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