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昆明市程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倒卖陈化粮案
昆明市程鹏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度在吉林省竟拍41,469吨陈化水稻,其中由德惠市粮库出库的1000吨,当事人用35台次汽车运往辽宁灯塔等地加工然后进入粮食市场销售;由吉林市中心粮库出库429.54吨也用汽车运到辽中县杨士岗镇田野粮谷加工厂加工后进入粮食市场销售。当事人将陈化水稻加工后进入口粮市场,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违反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计 [2002]1345号文件《陈化粮处理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06年3月8日,吉林省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杨连平加工销售冒牌面粉案
梅河口市民杨连平于2006年1月8日,租用福财轿车修理部车库,雇佣马立权等5名工人,用每袋25公斤普通面粉(瑞雪粉、雪花粉、自然粉和砂子粉)为原料面粉,经按一定比例搅拌后。分装到标有内蒙古临河金雪面粉有限公司名称的金雪牌饺子粉包装袋中(每袋2.5公斤,5袋为一件),充当高档面粉销售。至案发,共加工搅拌分装“金雪”牌饺子粉230件(12.5公斤/件),售价55元/件,货值金额12,650元。
杨连平以普通面粉搅拌分装,充当高档饺子粉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构成加工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次充好商品的违法行为。梅河口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做出了没收假冒饺子粉230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白城市东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假种子案
白城市东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月份从吉林省王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8.3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益丰10”玉米种子1万公斤,货值金额83,000元。该种子销售价为11.60元/公斤。2006年3月31日,有群众举报该公司经销的“益丰10”玉米种子包装内包装的是吉农高新公司的“通吉100”玉米种子。白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于2006年4月5日委托吉农高新公司对举报人提供的种子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该种子是吉农高新公司研制培育的“通吉100”玉米种子。2006年4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截止2006年3月20日,该批种子已全部售出,销货款合计116,000元,共获利33,000元。
白城市东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经销假冒种子的违法行为。白城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罚款1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梁杰经销假味精案
2005年年末,,正值“双节”消费旺季,原河南莲花味精有限公司业务员梁杰到江山蔬菜批发市场干调区以每箱低于市场价六元并附加赠品的优惠条件,向一个业户推销200箱、共两万袋莲花牌味精。在接收过程中,业户发现味精外包装有二次封箱的痕迹,担心是假货,便向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工商分局江南工商所举报。经执法人员检查这种味精颗粒粗细均匀、用手稍捻后较透明,入口不易融化,初步鉴定是假味精。检查过程中涉嫌销售假味精的当事人离开现场。执法人员按包装上的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址联系厂家,经厂家鉴定为假冒味精,并出具了书面认定报告。为进一步核实,工商所又将这批味精送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这些味精里的化工原料硫酸镁含量为76%,氯化物含量为23%,没有谷氨酸钠(生产味精原料)成分。找到送货人后,江南工商所还了解到这种有害味精还销往长春511箱、安图500箱。他们立即向当地工商局发出协查函。三地工商联手,扣留并追回了流入市场的全部假味精。
因此案件案值达到15万元,且影响面较大,2006年初,吉林市丰满工商分局已将此案移送丰满公安分局侦查。
案例5:常州联隆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常州联隆食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至2005年10月,通过哈尔滨嘉品工贸有限公司,将自己生产的花而美牌无糖沙琪玛(鸡蛋型)食品供应吉林市吉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昆山润滑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超市无糖食品专柜上销售。
该产品通过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检测结果蔗糖含量为1.92%,总糖含量为15.47%。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印有无糖食品字样,并在网页上宣称为无糖食品,上述行为造成消费者对其产品质量的误认。该产品年销售额为50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构成对产品质量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吉林市工商局龙潭分局2006年4月17日对其做出了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和罚款19.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何俊山销售假冒地板案
2006年8月1日,当事人何俊山从广州以8.7元/盒,购进“肯帝亚”地板1750盒,货值2.9万元,在长春市岳阳街林苑地板城对外销售。经“肯帝亚”地板公司鉴定,该批产品是冒牌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冒牌商品的违法行为。吉林省工商局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假冒地板1750盒,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7:敦化市德隆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欺诈农民消费者案
当事人于2006年4月向敦化市秋梨沟镇横道河子村村民,宣传推广德高蛋白大豆“绥丰1号”的种植和收购业务,称“绥丰1号”成熟期早两天。在该公司的宣传下,横道河子村41户农民与其签订了60.5公顷的生产种植订单。经过实践,实际平均产量为1428.9公斤/公顷,与当事人宣传中所说的平均产量2000公斤/公顷有明显差距。当事人在与横道河子农民签订订单的同时,又把从大连购进的24,979.5公斤原粮中的9,110公斤按种子销售给农民种植,非法获利9,74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经营假种子和对种子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此,敦化市工商局要求当事人向农民赔偿损失5,3240元,并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9,748元,处罚款150,7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李丽非法加工销售食品案
2006年初,柳河县亨通镇市民李丽,在柳河镇新立屯租了200米平房,开始加工水晶口条、水晶耳朵、水晶肘子、水晶驴肉、水晶驴排等熟食制品,但没有办理任何生产加工手续,并且在熟食制品上都贴有“天津市西青区天河食品厂”的标签。到工商机关查处时为止,生产水晶食品300件,发往天津市销售200余件,剩余107件被扣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柳河县工商局对其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郑洪强销售冒牌啤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梅河口市北方酒业食品批发商店业主郑洪强,于2006年1月12日,从青岛金马啤酒有限公司购进中国青岛纯生啤酒1100箱,其玻璃瓶体上印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专用权的“青岛啤酒”、“TSINGTAO”两种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侵犯了“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该啤酒进价19元/箱,售价24元/箱,至案发尚未售出,货值26,400元。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梅河口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做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啤酒1100箱,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长春市企信市场调研管理中心信用评价合同欺诈案
长春市企信市场调研管理中心于2005年7月租用长春市中吉大厦(原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办公大厅所在地)2608室,中心室内设有形象墙,墙上的企业名称是“吉林省长春企信市场调研管理中心”(突出吉林省,去掉长春市的“市”字),中心办理业务人员使用的名片上也加注“吉林省”字样。尔后,采取电话、传真、邮箱通讯等方式,散发关于评定“AAA级信用企业的通知”,误导企业参与其活动,并向参与的企业每户一次性收费4800元(开据“长春市企信市场调研管理中心”的发票),用北京中企标国际信用评估中心(经北京市工商局查询没有此单位)的名义颁发“AAA级信用企业等级证书”。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共有吉林省企业43户参评,收费企业33户,收费合计158,000元,其行为构成违法欺诈。
2006年4月14日,吉林省工商局根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虚构主体资格的”和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所骗财物、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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