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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等离子、液晶电视机消费争议解决暂行办法
来源:  日期:2007-07-03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对等离子、液晶电视机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售后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销售的等离子、液晶电视机等商品。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维修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对销售生产等离子、液晶电视机等商品的企业履行“三包”责任和义务的基本要求,鼓励生产和销售企业制定严于本办法的“三包”承诺。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中的各项要求;

    (二)保证向市场提供的商品是符合国家或企业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随产品提供“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应含有生产企业自己设立或指定的各特约维修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的特约维修单位,具备维修等离子、液晶电视机等高端产品的能力并持有维修行业资质证书;

    (四)向销售者提供相关产品技术资料,向特约维修单位提供产品维修技术资料及合格的零配件,要对维修人员进行相映的技术培训。要保证在该产品停产后三年内继续向维修单位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本办法履行等离子、液晶电视机等商品的“三包”义务;

    (二)销售的等离子、液晶电视机等商品,要保证是未开封的原厂包装,开封试机后质量和性能必须符合出厂质量标准及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

    (三)严把进货关,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生产制造企业产地名称、无售后维修保障的等离子、液晶电视机等商品;

    (四)等离子、液晶电视机等商品销售时,应为消费者当面试机,并应详细介绍使用方法和维护常识,要提供正式发票、产品保修凭证及“三包”说明、产品说明及出厂合格证;

    (五)对消费者关于等离子、液晶电视机等商品的咨询、投诉等事宜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真实信息。

    第七条 维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三包”期内为消费者维修产品时,不得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要及时为消费者填写好维修记录;

    (二)维护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信誉,对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咨询,要认真解答并主动介绍产品使用及保养的相关知识;

    (三)因维修占用时间超过15日,维修者应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备用机供消费者使用,直至产品维修完毕;

    (四)由于维修者失误或自身其它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的产品损坏,由维修者承担责任;

    (五)接受生产者、经营者对维修业务、维修质量等的监督;

    (六)保证维修工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并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八条 等离子、液晶电视机等商品的“三包”期限分为整机“三包”期限和主要部件“三包”期限,具体“三包”期限祥见本规定附件(实施目录)。

    第九条 等离子、液晶电视机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产品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视机,并承担因换货而产生的合理运输费用。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无偿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并承担因退货而产生的合理运输费用。

    第十条 等离子、液晶电视机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产品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维修。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视机,并承担因换货而产生的合理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性能故障,经特约维修单位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中维修单位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视机。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能及时提供零配件,超过60日的消费者可凭发票和“三包”凭证中及维修者提供的维修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视机。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视机,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的电视机,可以为消费者推荐免费更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产品,消费者如不愿免费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销售者可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中计算时间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维修所占用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销售者应提供全新的产品,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修理过的或不合格产品。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限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原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五条 “三包”有效期为自购买商品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维修占用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期日,则按法定假日的日数顺延。“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在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必须凭购买发票及“三包”凭证。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三包”指定的维修单位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上商品型号与送修的商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非产品本身原因,系其它不可抗拒力外造成损坏的。

    第十七条 如遇生产者、销售者、特约维修单位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等情况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规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吉林省质量管理监督协会、吉林省商业联合会、吉林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中心、吉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共同制定、发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消费者协会会同其它制定本办法的四个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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